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16个法案和条例,《保护妇女青年条例》是其中一个重要条例。
旧社会的闽西妇女深受各种压迫,“母鸡不司晨,女人不是人”“娶到的妻,买到的马,要打就打,要骂就骂”。她们毫无人身自由,甚至连生存也常常受到威胁。
《保护妇女青年条例》对妇女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作出了多条规定:“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妾媵、童养媳制度”“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自行解放,恢复其一切自由,其馆主或鸨母的财产分与娼妓”“绝对禁止贩卖女子为婢妾娼妓,违者枪决”“取消蓄婢制度,一切婢女即行解放,并由主人给与工资以维持其生活,禁止翁姑、丈夫虐待妻媳,违者按情处分”。这是闽西革命根据地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妾媵、童养媳、娼妓、蓄婢等旧社会的陋习。
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就指出:“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斗争,并引进她们的积极分子参加苏维埃指导机关,是保障闽西斗争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毛泽东还倡议创建了闽西历史上第一座妇女夜校——新泉工农妇女夜校。从此新泉妇女第一次打破“女不入校”的陈旧观念,三四十名妇女在这里接触到了进步思想。随后,闽西苏区其它各乡也相继开设了妇女夜校。
连城县新泉工农妇女夜校旧址
逐步觉醒的才溪妇女,积极投身革命,涌现出母送子妻送郎、三千儿女上前方的感人事迹。男子去当红军,妇女承担起拥军优属、生产支前、建设苏区、巩固后方的重任。1933年5月,才溪区妇女做布草鞋2897双,稻草鞋6052双,捐献雨伞168把,毛巾212条,列宁帽212顶,被誉为“福建全省的光荣模范”。
在党的领导下,闽西妇女冲破各种束缚,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妇女解放运动,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保护妇女青年条例》也赋予了女子参加革命的自由,规定:“禁止妇女参加革命者处罚”“禁止妇女理发者处罚”。1930年7月20号发布的《修正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规定:“凡在闽西赤色政权所及地方,年满16岁以上的劳动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才溪妇女送子参军塑像
1933年,为筹备召开全国第二次工农代表大会,全苏区各级政府提前进行选举工作。10月14号才溪乡举行了选举大会。下才溪代表共91人,其中女性59人,占到了65%。《保护妇女青年条例》的实行,使近代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在闽西苏区达到了一个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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