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一、集中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需申请备案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二、重点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5.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违法行为: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月)。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围绕重点整治内容,收集、评审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文本(包括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服务单据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2月—8月)。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各地要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9月—10月)。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材料。